| 网友对一枝独秀的换偶评论 |
| 一枝独秀评论 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
更新时间:2006-11-1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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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本站于2006-10-28日转载了一篇:关于一枝独秀换偶(夫妻交换)的经历访谈录 没想到在网上引起很大的争论,有支持的也有反对,也有非常理性和中肯的批评(具体见网友评论:/Article/Comment.asp?Action=ShowAll&ArticleID=11192),短短两天,就有1000多篇的评论(后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不慎删除),我们也曾接到了一支独秀要求我们删除并关掉网站的邮件和来电,本站法律顾问吴宗海律师对此也发表了他的看法,原文如下:
对于一枝独秀的行为,我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来发表一下看法。如果一枝独秀的两篇文章《艰难陈述》、《经历是流经裙边的水》的描写是其真实的生活的话,那么她的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。第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“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对于聚众淫乱,法律上的解释是这样的:聚众淫乱,是指纠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。多人,指三人及其以上的男女两性的人数。”《艰难陈述》陈述的是四个人进行性生活,《经历》描写的是三个人,均已经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。即便一枝独秀们的行为是其自愿,没有严重构成犯罪的程度,但是也一样触犯了法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三)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。”第二,一枝独秀的两篇文章,文笔固然不错,但是还是属于对于性(而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性)赤裸裸的描写,如果单纯是作为学术的研究固定不可,但是,她是公然发表在可以任意人都可以浏览的网站,那么,她的行为又可能涉嫌另外一个罪名:传播淫秽书刊、信息。根据《治安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 因此,一枝独秀的行为是明显触犯了法律,而不象李银河所说的那样,她的行为是自身的权利正常行驶,并不违反法律。
另外,从道德的层面来讲,我想一枝独秀所阐述的行为是违反了至少是大多数人的道德观的,否则网上也不会有这么多否定她的帖子。我个人认定一枝独秀的行为至少是不为现在的道德观所能接受的,但是道德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的准则,很难说白纸黑字的写明什么是符合道德标准,什么是不符合道德标准。当然了,没有书面明确的规定而否认一种行为是错误的,这是不符合做法律的严谨性的,如果非得要找到一个书面的依据的话,那么最近提出的“八荣八耻”荣辱观中最后一条就是“以骄奢淫逸为耻”,一枝独秀的行为涉及到了一个“淫”字,如果根据这个规定,是应该属于引以为耻的内容的,只不过她还没有意识到了罢了。
另外,如果网上对于一枝独秀的身份的描述是真实的话,也就是说她真的是一个警察,那么,她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对于她行业准则方面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》的规定,公务员应该模范遵守社会公德,不得参与色情活动,否则就要受到警戒,所以,一枝独秀的行为也明确违反了她所从事的行业规定。
 一枝独秀在风凰卫视接受访谈
一枝独秀在风凰卫视接受访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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